汕尾市地处粤东沿海,位于东经114度54分至116度13分24″,北纬22度37分40″至23度38分35″之间。汕尾市具有悠久的历史。远在4200年前的新石器时代,先民就在海丰沿海一带聚居生息。公元前221年,海陆丰属南海郡博罗县。东晋咸和六年(公元331年),始建海丰县,陆丰属东海郡海丰县地。清雍正九年(公元1731年)从海丰县析出陆丰县。清初以来,汕尾开埠,沟通海外,逐渐繁荣,曾有“小香港”之称。海陆丰是彭湃烈士的故乡。本世纪二十年代,彭湃同志领导的海陆丰农民运动,在这里开创了中国第一个苏维埃政权。这里属亚热带气候,雨量充沛,气候宜人,年平均气温22.1度。
汕尾抽逃出资的股东能否追加为被执行人
抽逃出资的股东能否追加为被执行人?
依据相关的法律条文来看,当出现抽逃出资这种行为的股东时,在特定的条件之下,是有可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。
在公司面临债务无法清偿的局面时,如果股东有抽逃出资的举动,那么其他的债权人就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,要求将该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。
这样一来,该股东就需要在其抽逃出资的这个范围之内,对公司所欠下的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。
这里有一点广州要账公司必须要提醒,那就是要想证明股东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,必须要有足够充分的证据才行,像是转账记录、财务报表等这些资料都可以作为重要的依据。
并且,法院在对是否要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这一决定作出时,会全方位地综合考虑各种不同的因素,比如股东抽逃出资的具体时间、抽逃出资的数额大小,以及对公司债权人利益所造成的影响程度等。
总而言之,抽逃出资的股东在特定的情形下是有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可能性的,但这必须要满足法律所规定的各种条件以及遵循相应的程序步骤。
案情回顾:
小沈、小韩、小杨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公司。后公司负债且无法清偿,债权人小朱发现小沈可能存在抽逃出资行为,于是向法院申请追加小沈为被执行人。小沈辩称自己没有抽逃出资。小朱拿出转账记录等资料作为证据,双方产生争议。
案情分析:
1、若小朱证据充分能证明小沈抽逃出资,在公司债务无法清偿时,小沈符合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情形。
2、法院会综合小沈抽逃出资的时间、数额及对债权人利益的影响程度等因素,判定是否追加小沈为被执行人。